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冷水滩区黄阳司镇社湾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凤凰园大队普利桥中队执勤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罗某某存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于是将罗某某带至凤凰园交警大队并对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8mg/100ml;经对罗某某进行抽血送检,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0.36mg/100ml。经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凤凰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罗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鉴定结论通知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屈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罗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坦白,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晓阳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16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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