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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火把),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2014年7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处以二十日的行政拘留;2020年8月7日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营运汽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3月15日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曾因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6时52分许,被告人罗某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3****小型轿车,沿本区雄州街道园林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秀林水苑路段时,与张某甲驾驶的牌号为苏A6****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事故,致两车损坏。事发后,被告人罗某某驾车离开现场,行驶至该街道滨河路与建设西路路口时在车内睡着,后被群众发现报警,当天上午8时3分许,公安机关将其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8.1mg/100ml。 

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张某甲达成赔偿协议,履行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王某某、刘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检验报告;

6.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等;

7.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调取的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均从重处罚。综合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建军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六合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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