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灌南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灌南县李集镇李集桥南侧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季祥东
检察官助理:左姗姗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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