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盐城市盐都区**镇**港**巷**号。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苏J1****小型客车,沿盐都区楼大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楼王镇潘刘转盘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罗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4mg/100ml。

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承认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安峰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住盐城市盐都区**镇**港**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