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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曾因吸毒于2007年8月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三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罗某某和朋友在赣州市章贡区**饭店吃饭,期间喝了白酒。当晚21时许,罗某某酒后驾驶赣B**号小型轿车沿章贡区**大道由**行驶至**路口时,被正在设卡查处酒驾的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罗某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105mg/100mg,后民警口头传唤罗某某至酒驾整治采血车处提取血样并封装送检。经鉴定,送检的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材料;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在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健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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