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住辛集市**乡**村**街**号,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深州市**乡**饭店出发,行至**路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77.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3、血液酒精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满毅兵
检察官助理:杨丽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住辛集市**乡**村**街**号;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