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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8〕11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出生地陕西省宝鸡市,现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6日晚,被告人罗某某为解决其与崔某某之间的矛盾,而驾驶牌号为辽A*****的大众牌小型轿车驶至山海关区南涂庄村,崔某某获知后报警,在到达崔某某家门口处后,罗某某因疑似酒后驾车被处警民警移交至秦皇岛市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处理。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某的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等书证;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云涛

二〇一八十五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及补充材料贰页;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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