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19〕49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沁阳市**办事处**庄老居**,住河南省沁阳市**办事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8时55分许,被告人罗某某持A2D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豫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温邵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沁阳市王曲乡中王占村西停车场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罗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90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7.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罗某甲、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段淑建

助理检察员:张  帆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沁阳市**办事处**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