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1〕12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济源市**镇**村。2015年2月5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济源市公安局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1 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豫A7****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济源市济源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文昌路交叉口时在车上睡着,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7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继红
检察官助理:王茜薇
二0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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