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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77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生于1993****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1811993********,汉族,农民初中毕业,住禹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2020512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3时28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豫A87D**号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禹州市大同路3号街口路段时,与路边杨某某停靠的临牌京BXC4**号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罗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12mg/100ml。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书证;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星超

(院印)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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