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19〕29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71968********,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住洪雅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川ZHG***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洪高路由洪雅县柳江集镇方向往花溪镇集镇方向行驶。14时10分许,车行驶至洪高路30KM+200M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09.4mg/100ml。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华科所[2019]毒鉴字第11231A号;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勘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瞿磊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在家,联系方式15984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