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5********,汉族,小学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镇**村**地**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未取得汽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浙J8****号牌小型轿车从玉环市沙门镇东海阁酒店往沙门镇双斗村方向行驶,途经沙门镇灵门村治安岗亭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被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检验,被告人罗某某当晚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及车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照片、抽血照片等;
2.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呼气酒精测试单、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敏玲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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