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90********,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镇**村**,现住龙港市**路**号**栋**。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晚,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驾驶浙C1****的小型面包车从龙港市西三街与东新街路口出发往西六街方向行驶。当日21时3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车辆至龙港市西六街附近寻找车位,途经龙港市西五路458号前路段时,看到龙港市交警大队民警设卡检查,因畏惧处罚欲驾车逃跑,右拐时与被害人林某某驾驶的浙CU****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又准备跳车窗逃跑,但被龙港市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检测单、在逃人员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刑事判决书、现场查获照片、血样提取照片、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专用凭证、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文军
检察官助理:汤晓彬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1835876****)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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