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00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8********,汉族,高中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镇**村**组**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5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3时59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宝安区石岩街道**路**工业区路段时,该车与工业区的铁门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与铁门部分损坏的后果,被告人罗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1mg/100ml,随后公安机关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3.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金龙
检察官助理:冯绮晴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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