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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4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办事处******,住当阳市**办事处**大道****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S311省道(汉宜线)由当阳市两河集镇方向往当阳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窑湾小学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刮擦路边水码后倒地受伤。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52mg/100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诊断证明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黄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6.执法记录仪记录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新

检察官助理:宁墨华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当阳市**办事处**大道**号**单元**楼**室,联系电话13972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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