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91********,汉族,大专文化,系武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镇**村**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患病看守所暂不予关押于当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8月13日1时28分左右,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鄂A*****的灰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二环线(城市快速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至本市江汉区二环线高架桥唐家墩下桥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现场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气中酒精含量结果为152mg/100ml。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71.7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材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信息记录、公安交通管理综合查询系统查询记录、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驾驶资格查询记录及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记录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及发还清单、公安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抓获现场及酒精呼气照片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查获、抽血、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玖红
检察官助理:郝巧会
2020年9月15日
附:
1. 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小区**栋**单元**,联系电话1862792****,1507249****(保证人邹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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