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住竹山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C****5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三深路由深河乡**村往竹山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深河乡三转弯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卡口时,被卡口工作人员发现遂报警。经现场酒精检测仪器测试,罗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后将罗某某带至竹山县人民医院抽血取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罗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3.80ml/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某身份信息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平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77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起诉书十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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