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65********,汉族,小学肄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现住大冶市**镇**楼**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20时18分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黄石市开发区·铁山区**镇往黄石市西塞山区**湾方向行驶,当行至**湾遂道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随即将罗某某带至市**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84mg/100ml 。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毒鉴字第511号以及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痕鉴字第6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有效驾驶证件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施向东
检察官助理 杨波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72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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