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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75********,汉族,中专文化,**服务有限公司嘉禾分公司职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现住嘉禾县**镇**路**号**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6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LC****小轿车,途经嘉禾县**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民警对被告人罗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3.7mg/100ml。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呈阳性,血液中乙醇定量为:108.50mg/100ml。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庆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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