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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二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住桃源县**街道二里**二里**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6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行驶至桃源县**街道**路御景园酒店前路段时,遇交警设卡进行酒驾检查,被告人罗某某驾车逃窜过程中被民警抓获。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89mg/100ml。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强制戒毒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斌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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