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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刑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湖南省长沙县**镇**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0日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自己开的黄兴光达夜宵城夜宵店喝了四瓶500ml装青岛牌罐装啤酒,当日2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沙县黄兴镇佳辉丽景新城北门前路段由西往东行驶至北门后在此倒车将车停放在杨某某母亲的灵堂棚前与杨某某发生纠纷,当日6时16分许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赶到现场对被告人罗某某进行酒精检测,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告人罗某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84毫克/100毫升,随即执勤民警将被告人罗某某带至黄兴卫生院抽血检验,经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湘文成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428号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5毫克/100毫升。

2020年5月10日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被民警查获后配合民警调查。同年5月26日,民警将被告人罗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呼气检测仪检测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件、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杨某某、喻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赋智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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