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627195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住福建省连城县**镇**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连城28655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连城县**路**巷路口时,与林某某驾驶的闽******两轮摩托车(搭载林某某)发生刮碰,造成两车受损,被告人罗某某及林某某、林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民警出警后,依法对被告人罗某某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31mg/100ml。随即,被告人罗某某被带至连城县总医院抽取血样。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31mg/100ml。经龙岩市连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同等责任,林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同等责任。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罗某某经连城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罗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龙岩市志翔检测有限公司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意见书;
5.连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羽嘉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连城县**镇**小区**号,联系电话1385956****。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法律条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