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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是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09月29日19时许,驾驶人罗某某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衡南县江口镇神鹰驾校地段时,被正在执勤的衡南县交警大队冠市中队民警拦停,并对驾驶人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20mg/lOO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衡南县冠市镇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对驾驶人罗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其结果为98.2mg/1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获经过、被告人罗某某的基本信息表、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琳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3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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