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117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进贤县**乡**村委会**村**号。2008年3月24日因赌博被进贤县公安局治安罚款500元,2016年1月25日因赌博被进贤县公安局治安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1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进贤县民和镇人民大道住建局门口路段被群众举报,后罗某某在现场配合交警部门进行调查。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82.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五百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齐亮

检察官助理:付颖慧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共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