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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乡**村**组**号,现住邵东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5时45分许,在邵东市市区**道**道交叉口,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湘******两轮摩托车闯红灯,与彭佳驾驶的正常行驶的湘******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罗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32mg/lOOml。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处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交通事故平面图、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湘******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资料;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

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邵东市**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8页,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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