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熊善颇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侯某某在巫山县高唐街道平湖路海鲜砂锅粥吃饭时喝了一瓶多啤酒。次日1时许,罗某某驾驶皖A8****小型轿车从平湖路往广东路方向行驶。途经江临天下门口时遇见胡某某,罗某某遂送胡某某回家。胡某某坐在副驾驶室。罗某某驾驶小车行至高唐派出所门前与路边的护栏相撞。随后巫山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将罗某某抓获。2020年3月20日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罗某某被查获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6.7mg/100ml。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巫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出警记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照片、抽血照片、血液封存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雪莲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卷宗2册47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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