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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87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6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渝BQ****普通两轮摩托车沿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往沙坪坝区土主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沙坪坝区团歇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晓宇

检察官助理:王俊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2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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