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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60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路**号**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区。2020年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5日19时44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悬挂号牌为鲁******号(套牌)二轮摩托车在城阳区龙海路**路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无人员伤亡。对其血样进行检验,乙醇含量为280mg/100ml。经电话通知,罗某某主动到案,对酒后驾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无证驾驶套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栋松

检察官助理吕萍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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