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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建设装饰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镇**村**号,住广东省韶关市**镇**村**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韶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韶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无证驾驶粤F89****小型轿车刚驶入韶关东收费站入口收费栏杆(尚未驶入高速路面)时被韶关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现场经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罗某进行吹气检测,检测值为95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韶关市铁路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于当日将血样送检。2020年4月17日经鉴定,罗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3.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邹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违法现场勘验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文

检察官助理:黄曼殊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的处所为广东省韶关市**镇**村**村。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附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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