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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罪)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7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台湾山洋”牌燃油助力车(搭载周某某)由赣州市南康区隆木乡往坪市乡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南康区**乡**村**组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摔倒在地,造成罗某某和周某某受伤、燃油助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事发时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3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代昌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所为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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