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86********,汉族,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路街道**村**号。因酒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摩托车,于2018年10月2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一千三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福清市宏路街道普晶夜城音乐会所饮酒后,无证驾驶闽******号小型客车至福清市福融路海德一号路段时碰撞到树木,造成车辆及树木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路人报警,公安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罗某某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8.09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说明、酒精呼气检测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血样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
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直龙
检察官助理:倪秋玲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于福建省福清市**路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5806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6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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