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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2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攸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18时37分许,民警巡逻至武深高速350公里+500米南往北发现有车辆停于应急车道,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驾驶人罗某某有醉酒驾驶的嫌疑,经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血液的酒精含量为126.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破案经过;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证人唐某某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道路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俊宇

2020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3662**)。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起诉书10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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