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31984********,汉族,本科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街**街**号**栋**单元**室,住武汉市黄陂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9年10月21日、10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和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0时25分,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鄂A****L号大众牌小型汽车,由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名流人和天地沁和园小区出发,前往下集还建小区,当车行驶至腾龙大道下集小区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47mg/100ml。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91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及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资格及车辆信息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及抽血图片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证言;3.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4.查获及抽血、讯问视频;5. 抓获、破案经过;6.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二个月,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亮
2019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黄陂区**街**街**号**栋**单元**室,电话1807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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