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委**组。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4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吉******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市中区党寨路催马庄路段时,被设点检查的交警查获。公安人员发现被告人罗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抽血检测,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2mg/100ml。
同年10月17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户籍信息等)、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执法录像)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霞
检察官助理:尹亚萍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6****;13626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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