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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合同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633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94********,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山西**有限公司海南**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路**楼**单元**号,现暂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里**号。2019年1月16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临时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2019年1月27日被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初,被告人罗某甲作为山西**有限公司海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虚构策划了低于市场价格的“海南双飞六日游”旅游产品,并通过微信推销。被害人徐某某在2018年8月3日至6日期间在其位于康乐街**门店内分5次共计报名参团28人,通过银行卡转账及微信转账方式共计向被告人罗傲文支付团款36227元,约定2018年8月17日、18日成团出发。后该旅游项目在约定发团时间未正常发出。

2.被告人罗某甲通过微信向被害人王某某宣传其虚构的“海南双飞六日游”旅游产品,被害人王某某在2018年8月8日至12日期间在其位于昌盛街**国旅门店内分15次共计报名参团31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共计向被告人罗傲文支付团款33250元,约定2018年8月18日、24日出发。后该旅游项目在约定发团时间均未正常发出。

3.2018年6月,被告人罗某甲以山西**有限公司海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虚构其可以购买太原往返乌鲁木齐低价团队机票,与被害人靳某某签署机票确认件。被害人靳某某从2018年6月15日起在太原市迎泽区建设南路**公寓**号家中通过银行卡转账及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共计向被告人罗某甲支付机票款901165元,预定2018年6月至9月太原往返乌鲁木齐的团队机票。被告人罗某甲为被害人靳某某以高价散客票出票142600元,被害人靳某某实际损失7585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丰学敏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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