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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失火案)_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源县,住盐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失火罪,经盐源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6月28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侦察机关于2020年7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从其家中到盐源县**乡**村**组集体林区(小地名:挖里依得)砍柴后,在背柴返回途中一边抽烟一边玩手机,经过挖里依得荒地边的小路时,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在路边的杂草从里引发森林火灾。后经盐源县林草局工程师调查,此次火灾造成集体有林地过火面积1305亩(约87公顷),直接经济损失180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陈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现勘笔录、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林区内抽烟过失引发火灾,造成有林地过火面积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失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鸿

检察官助理:刘宪章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盐源县**乡**村**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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