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4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河池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河池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9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中午12时许,罗某某在距其家十余米远的路坎上耕作地内擅自用火,因控管不力,导致火势失控,引起了其家附近“**山”山体发生森林火灾,经河池市金星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该火灾的过火面积、过火有林面积等进行检验鉴定,该火灾过火总面积为51.61公顷,其中过火有林面积为45.14公顷。5月20日罗某某被传唤到案,罗某某对其失火不慎引起山林火灾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结论,5、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焚烧杂草时,由于疏忽大意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达到45.14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1-2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向安平
检察官助理:韦昱仰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镇**村**屯**号。
2、侦查、检察案卷材料和证据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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