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身份证号码4526311951********,苗族,文盲,农民,住广西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乡**村**社**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隆林各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到隆林各族自治县**乡**村**屯“**”坡自家地里清杂以便后续种植。被告人罗某某清杂后使用打火机点燃杂草进行焚烧,因自身看管不慎导致火势往山体上部蔓延引发森林火灾。
经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局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实地调查认定,隆林各族自治县**乡**村**屯“**”坡森林火灾,过火损失有石山灌木林地面积372.34亩。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过火损失石山灌木林未造成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说明、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社会调查表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调查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以及现场照片;6. 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石山灌木林地面积372.34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班丽莉
检察官助理:周彬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在广西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乡**村**社**号,联系电话:150********、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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