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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失火案)_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临检刑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71960********,汉族,文盲,务农,湖南省临武县人,户籍地和现住地湖南省临武县**镇**村委**组,无前科,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临武县森林公安局抓获归案,同日被临武县森林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2月23日因涉嫌失火罪被临武县森林公安局刑事立案,并于当日对其取保候审措施,2020年8月4日由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辨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在临武县**镇**村“下山”自家的责任田里割茅草,并将割掉的茅草堆放在其哥曹某丙的旱地里,用打火机点火燃烧,因风大,火势迅速引燃了田外的茅草,因为没有打火工具,罗某某立即回家叫丈夫曹某甲去救火,同时自己拿了两把镰刀回到起火的地方救火,由于火情扑救不及时,火已烧到**村委“后龙山”一带的山林,引发了森林火灾。经司法鉴定:临武县**镇**村委“后龙山”一带山场“12.12”森林火灾,过火林地总面积310.0亩,其中有林地面积33.1亩(马尾松5.3亩,湿地松26.3亩、楠竹1.5亩);灌木林地164.0亩(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1.9亩、其他灌木林地162.1亩),宜林荒山112.9亩。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郭某某、曹某戊、曹某己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辨解;

5、鉴定意见:郴森保林鉴字[2019]第107号;

6、提取、现场勘验笔录:提取被告人罗某某与受害人**村委、曹某戊、曹某庚、曹曹某辛的刑事谅解书;案发现场位于临武县**镇**村委“后龙山”一带山场。

7.电子数据:罗某某与曹某甲、曹某丙的通话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我国森林管理法规,在森林防火期间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罗某某四个月以下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芳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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