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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失火案)_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远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57********,侗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社区**组,现住镇远县**镇**房。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镇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5日至6月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21至5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镇远县舞阳镇兴隆社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杨家大院一房间内熬油时,不慎引发火灾,导致杨家大院被烧毁。经贵州省博物馆评估,杨家大院损失人民币10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火灾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许某某、刘某某等十四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申某某、杨某某、裴某甲、裴某乙、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贵州省博物馆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火灾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因在杨家大院内熬油,不慎引发火灾,烧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建筑,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杨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处所在镇远县**镇**房,联系电话:18286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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