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4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48********,哈尼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现住元阳县**乡**村委会**排**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元阳县森林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未到乡林业站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野外用火手续的情况下到元阳县***乡**村委会***村后山,小地名为“***”的地块里烧地草,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造成森林火灾面积91.21亩,其中:林地面积70.20亩,活立木蓄积91.96立方米,材积74.41立方米,非林地面积21.01亩。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野外用火规定,在未到乡林业站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野外用火手续的情况下在野外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森林火灾面积91.21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瑞松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6071****;
2.案卷材料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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