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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失火案)_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县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7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为吉安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吉安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吉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25日已先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吉安县**镇**村**村对面“******”山脚下自家责任田里,为了明年好种田,便用打火机点火烧杂草。后来因刮风烧到荒田进而烧到山场,罗某某扑火未果,导致森林火灾,烧到吉安县**村联营造林的“******”山场以及**自然村的集体林山场,造成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所有的林木遭受损失。

经鉴定,“******”山场以及**自然村集体林山场过火面积为287.2亩。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说明、归案情况说明、林权证、照片;2.证人刘某甲、肖某甲、刘某乙、肖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丙、王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因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裴建红

检察官助理:刘居仕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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