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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78********,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平南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平南县六陈镇新贵村下外屯丹竹塘四罗岭其户水稻田清理杂草,大概清理了半个小时,罗某某就将清理的杂草整理成堆堆放在稻田边的田埂上,然后就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因不注意防火,致使燃烧杂草的火星被风吹到相连的四罗岭上,引燃了岭上的杂草,火势蔓延烧到岭上的林木,引发森林火灾,火灾烧毁了大片林木,被烧毁的树木有松木、杂木等。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实地勾图,平南县六陈镇新贵村下外屯丹竹塘四罗岭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24公顷(折合约78.6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甘某甲、甘某乙、甘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梁某某、甘某丁、甘某戊、甘某己等人的陈述;5.鉴定结论;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失火致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24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乐

检察官助理:陈婷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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