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镇**组,现住龙南市**乡**村大广高速**标工地,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1月11日由龙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龙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与李某某、范某某等人在龙南市**乡**村**山场大广高速**标工地,对施工工地上的“振动筛”进行安装固定。下午3时许,罗某某手持切割枪对“振动筛”上的设备进行切割时产生的火星溅入山场的杂草中,引起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2.98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不注意野外用火,引起火烧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超
2020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南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