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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失火罪)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性,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52********,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闽清县检察院审查,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3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壹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人罗某某在未办理野外用火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闽清县**镇**村“西洋栏”山场从事农活,其间将山茶树周边田埂草收拢于一处使用打火机点燃焚烧,不慎跑火,引发闽清县**镇**村“西洋栏”山场森林火灾。依据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华司鉴﹝2019﹞林鉴字第254号)、厦门鼎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厦鼎资评价字【2020】第83号):闽清县**镇**村“西洋栏”山场森林失火一案,过火面积186.3亩,有林面积126亩,被烧毁的山场地类为林分,林种为一般用材林,非生态林,立木蓄积量为567立方米,被烧毁的林木经济价值为55566元。2019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向东桥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林业局**林业站证明、**村民委员会证明、**镇**村村委会证明、林权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毛某甲、陈某某、余某某、毛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华信司法鉴定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华司鉴【2019】林鉴字第254号)、厦门鼎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厦鼎资评价字【2020】第83号)。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未经审批,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未经审批野外用火,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86.3亩,其中有林面积126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无前科,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立春

检察官助理:王倩雯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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