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70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0时许,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朱某某等人在昆明市官渡区昆明火车站南广场前南二环高速入口处查处非法营运车辆时发现,一辆牌照号云******车行迹可疑,遂对该车进行检查,驾驶员被告人罗某某拒不配合,驾驶该车强行冲卡,致朱蓬某某受伤,其驾驶的卡点车辆云******被撞坏,经鉴定,车损价值5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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