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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7199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县,住沁阳市**镇**街。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9时许,沁阳市公安局民警张某某将涉嫌嫖娼的违法嫌疑人罗某某电话通知到沁阳市公安局接受询问,民警张某某将其带至沁阳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门口时,民警张某某按照办案程序让罗某某交出手机暂存时引起了被告人罗某某不满,被告人罗某某用拳头击打民警张某某面部,致使其口唇部受伤,民警王某某,辅警史某某、黄某某在对被告人罗某某进行控制时,被告人罗某某拒不服从民警命令,对民警张某某、王某某,辅警史某某、黄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四名民、辅警不同程度受伤。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罗某某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史某某、黄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证明、身份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煜凯

检察员:李玥言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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