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71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9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住广东省深圳是龙岗区**街道 **栋**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5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妨害公务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邓丽红律师,广东万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136********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8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在其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栋**房的住处,与其妻子发生矛盾。被告人罗某某来到走廊用脚踹**住户王某甲的房门,王某甲在电话通知物业保安后报警,保安牛某某、张某某到达现场劝阻并将罗某某控制住。2020年08月09日0时10分许,坂田派出所民警潘某某带领队员王某乙出警到现场处理,发现被告人罗某某想殴打其妻子同事,民警潘某某和队员王某乙上前制止其违法行为。被告人罗某某随即转移目标,用拳头殴打了队员王某乙头部及上半身几拳,民警潘某某使用警绳对罗某某进行约束时,遭到罗某某的强烈反抗,被罗某某用手勒住脖子,用拳头殴打头部,用脚踢腿部。民警潘某某在使用胡椒喷雾将被告人罗某某制服后,罗某某继续用吐口水、污言秽语辱骂的方式侮辱民警潘某某和队员王某乙。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民警潘某某的颈部、左肘部、左小腿皮肤挫擦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队员王某乙左环指皮肤擦伤,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到案情况说明、出警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牛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宇翔
检察官助理 李金民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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