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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妨害公务案)_甘肃省甘南州碌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碌曲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甘南州碌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碌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7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51972********,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行政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甘肃省甘南藏族碌曲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甘肃省甘南藏族碌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碌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中午12时许,碌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协警李某某按照《全州禁毒部门“陇剑”毒品实战查缉行动实施方案》在碌曲县旧收费站(G213线1603KM+800M处)检查站开展公路查缉时,发现一辆白色越野车有更换驾驶员行为,在盘查时发现该车副驾驶仁某某有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李某某在与仁某某沟通中遭到被告人罗某某暴力袭击,致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执法人员李某某鼻子流血、鼻骨骨折,被送往碌曲县医院救治,阻碍了公安机关统一部署的公路查缉任务的顺利进行。经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采用暴力手段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妨碍了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碌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舟宏

                   2020年12月10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玛曲县公安局欧拉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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