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5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国共产党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棱县,住四川省丹棱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与郭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4月6日22时许,罗某某酒后与郭某某在眉山市东坡区“**”小区内发生口角,之后罗某某对郭某某进行殴打,罗某某大声呼救。家住该小区的民警杨某某听到呼救后,便前往制止罗某某殴打罗某某,并告知罗某某其警察身份,且出示其警官证给罗某某看,但罗某某不听劝阻,并且上前抓扯、殴打民警杨某某,致杨某某摔倒在地,造成杨某某右肩关节脱位。经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某的所受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罗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罗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杨某某、罗某甲、朱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伟伦
检察官助理:赵凯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住四川省丹棱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53400****。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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